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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25号
2004-09-10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4-06747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4—0043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4〕225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08:49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有关 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25号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计划外农民临时工有关视作缴费年限和补缴问题的请示》(余劳社[2003]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内务局浙内劳(77)35号文件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据此,计划外临时工经批准被本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计划外临时工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请你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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